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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国有企业建设单位代建一项大型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单位先去市土地局审批土地,再去规划局办理规划审请,最后审批通过。总投资500万,暂估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260万元,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10万元,设计费估算价45万元,监理费估算价35万元。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总投资为500万,所以必须进行招标。于是分别对各项进行招标。其中在重要设备采购方面于5月21日向几家资质强,信誉好的甲、乙、丙、丁4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这4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6月18日下午4时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月21日下午2时在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开标。但在6月15日招标单位突然通知改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三天内改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仍为6月18日下午4点。甲、乙、丙、丁施工企业均在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6月21日下午2时,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该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主持了开标。开标时招标人依次对甲、乙、丙、丁4家企业的标书开封并唱标,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业绩真实情有异议,但碍于面子并没有提出,待会后,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申诉。6月22日经评委会评标后,最终定为甲企业为中标单位,并通知到中标单位及其它投标单位。直到7月30日招标人才与甲企业签建设工程合同,要求甲企业交履约保证金,甲企业则要求招标单位提供支付保证金,否则不交履约保证金,最后经双方协商,甲企业交履约保证金300万,同时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200万,招标单位提供支付保证金的银行保函。

建筑工程
2022-06-16 08: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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