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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兄弟3人及爷爷奶奶,原一起生活。劳动收入全交爷爷统一管理。原有资产:祖屋两间,87年建4层楼房一栋(以下简称楼房),大货车3辆,小型食品加工作坊一个,百货批发部一间。后于92年前后,因一些家庭纠纷,二叔独自经营管理一辆大货车,爷爷经营管理两辆大货车,我父亲经营食品加工作坊。三叔及奶奶经营百货批发部。其后经济已经独立核算,不再集中管理。但为了方便生活,曾有一段时间仍在一起吃饭,各人上交一定的生活费用(至99年)。91年底所办土地使用证和所有补办的建房相关手续均是我父亲之名义。后于2000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时仍登记在我父亲名下,当时均无人有异议。 爷爷奶奶、叔叔等人要求法院将房产分割为六份,爷爷\奶奶两个叔叔以及我父母各占一份。他们在诉状中称是99年才分的家,之前仍是共同生活.他们几人均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有几个问题请教: 1、 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是以什么为前提的???经济独立核算后但仍一起吃饭并分摊生活开支是否还算是共同生活????? 2、 当时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是已经进行了默认(当时并没有做公证和签有相关的协议)的财产分割(分家)?因为各人都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如果可以认定为进行了财产的分割,我父亲是否拥有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 3、 如果认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他们所管理的资产是否也认定为共有???该如何核算、分配???? 4、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什么地方????我父亲的胜率是多少??应该如何取证打赢这个官司???    麻烦了。请帮帮忙!!!!感激不尽!

房产纠纷
2004-07-18 01:19: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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