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今年我的小狗[(西施品种)是我去年在家住附近发现后领养的一只流浪了几天的狗]怀孕了,为了让它安全的生下小狗我把它放在在我的一亲属的工厂,在生小狗的地方是一个有七八个人工作的小厂,今年10月3日,我的小狗生小狗不到一个星期.邻居的小孩子跑去玩,不知她怎么去弄了母狗被我的小狗咬到左脚破了一点点皮,事后两天邻居带着小孩去找我的亲属,说要5000元.最后我与小孩子的父母沟通表示愿意支付医药费,通过我咨询的医院和他们提供的打针单据一共花了医药费:224元,但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找我亲属要赔更多的钱,什么车费啊,营养费啊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很生气因为他们是广东人,住的地方都是家乡一起的,我最终同意以400元赔他们,他们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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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饲养动物而造成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你能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减免你本身的责任.本案中,小孩子的家长未能尽到监护人的看管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其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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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