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王、李、赵四人出资设立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
60万,每出资40万。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发展很好,3年以后,已
经发展到资产总计490万了,其中厂房设备210万,库存成品计原料
190万,流动资金30万,还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万,欠面粉厂外债5
0万,这时,章提出建议将公司财产分掉一部分,于是,四人经过商量达
成协议,处理了部分设备、原料,然后每人分得80
万,公司监事认为这样做不合适,但他们认为减资后,资本仍有120
多万,完全符合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在向工商局申请变更
登记时,工商局却没有核准,为什么?
问该公司的减资行为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