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女)诉被告(男)离婚案件,法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依法对被告名下的存款进行查封。原告交纳了相应数额的保全和诉讼费用。原告称是他(二股东)和其亲戚(法人)所开公司的走账存款,对保全的存款异议。被告以与原告共有的房产为担保,对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居然给与了解封的裁定,手续正确吗?担保不需财产共有人(原告)同意吗?而且,这个共有的房产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我是当事人,请给与指点和明示,非常感谢。我在当地无亲无靠,被告有外遇,我提交法院了被告的聊天记录,被告一直催我离婚,只是不愿和我平分共有财产,且有转移财产的想法,现不同意和我离婚,我才到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官暗示不离的情况下,按照法官的要求,写了要求坚决离婚,对有争议的财产暂不处理的文字,但在这之后法院又要求我补交了查封比初次申请多出部分存款的财产保全的费用,试问这就表明我不放弃以保全的被告名下所有存款。

证券投资
2005-12-19 11:0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