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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案件被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调取公司档案发现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实缴出资为0,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也立案了。以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但是现在法院让我提供这个公司财产报告,不然就判定无法追加,这个要求合理吗

公司企业
2022-06-15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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