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刘先生合作做服装生意.因为资金短缺,向刘先生的朋友林女士借款了20万人民币. 时间为2004年12月9号下午5点.当日下午我一个人前往林女士公司借款20万,并立下借条. 林女士公司从财务部门支付了两张面额为15万和5万的转帐支票. 第二天我和刘先生及另外一位朋友前去银行兑现支票发现支票为公对公转帐支票,无法兑现. 本人立即和刘先生及那个朋友一同前往林女士的公司,并且当着所有人面当场退还了两张支票. 林女士在下午的时候提供了2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并未写欠条给她. 现在由于生意不是很好,林女士要求我们偿还债务.我们暂时无法偿还. 现在林女士要求我一个人独立承担所有的债务,并且民事诉讼了我.
-
诉讼主要是看证据,就本案而言,林小姐有借条在手,有相当的胜诉把握,但也未必不能推翻,关键是看你所能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因为你所提供的两个证人,均与你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相对偏低,所以还需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否则很难胜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