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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门市房租赁合同,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将房屋内物品腾空,如不能腾空甲方有权留置屋内物品并自行处置。同时还约定,如果乙方未按期缴纳房租,甲方有权留置屋内物品并自行处置。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不善停业,人去楼空。合同到期后,乙方也未回来取回物品设备等。甲方便将房屋及设备一并继续对外出租,丙实际使用房屋和设备继续经营且效益较好。乙得知后,便要求甲返还设备,如不能返还应作价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否享有留置权?乙的诉求合理吗?本案应如何解决各方争议?

合同纠纷
2022-11-26 0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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