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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苏州新区一家日本企业的员工,两周前无明确原因,公司突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我不久前没有好好完成一位领导交给的画图任务,因为当初进公司时我应聘的是现场管理而非画图,为此他们让我写了2次理由书;现在公司要赔偿3个月工资让我离开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的合同期是2004.5.11到2007.5.11。我应该向他们要求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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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6 13:4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