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拆迁户,在2003年6月4日与房产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在拆迁协议上分别明确写明了三间商铺的位置、长度、宽度、形状、单价、并附有建筑图纸和交房的日期。并把拆迁款当作商铺的定金存放在房产商那里。可到了2004年10月16日交房的日期,房产商不但没按时交房,还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由原来签约时只有单单两层的商铺且上面没有住房的结构改成了12层的小高层,致使我的三间商铺都处于电梯间的位置。长度、宽度都缩短了,房子的面积大大缩水。在我的力争下,调换了三间商铺,其中的一间比原来签约的面积多出了50多平方米,另外两间分别少了20多平方米、10多平方米。调换的三间商铺只有口头协议,没形成书面协议。
-
1.既然开发商和你有协议,就应该按协议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2.拆迁户的有限选择权,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和开发商有过有限选择的约定,应按约定.
3.迟延交房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无约定,导致营业损失,可参照同区域同类店铺的收入.如果是住房,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计算.
4.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