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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北京的28名游客集体签名状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声称他们曾参加该社组织的“泰、港、澳十一日游”,由于团队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要求该社赔偿游客经济损失169794元,并要求给予该社相应的处罚。经核查,该国际旅行社因不具备组织出境旅游的权利,而将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并在行前通告给了旅游团成员。在由泰国飞往香港时,因为没有注明游客中的亲属关系,出现了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乘一架飞机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三名4到10岁的儿童不能和父母同乘一架飞机,一名6岁儿童单独乘飞机的严重情况。另外,在这次旅游的第四天,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已经变质的“海鲜大餐”,造成了集体食物中毒,15人不同程度地上吐下泻。在当地医院治疗期间,有的人竟被医院扣留为人质到夜里11点,原因是没有人付医药费。对此该组团社辩称,由于旅游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境外旅行社违约所造成的,故境外旅行社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请问:(1)该案例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有何依据?(2)对有关负责人实施处罚的依据有哪些

损害赔偿
2022-06-14 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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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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