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甲方:刘某 乙方:于某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于2003年3月26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年利率12%,利息按季支付,借款期限2003年3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乙方质押帐户户名:于某 帐号:15060675;质押有价证券。乙方逾期5日不能归还向甲方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卖出质押帐户的有价证券或质押有价证券,并提取与所欠本息等额的现金。本借款协议具有授权提款书的效力。 甲方:刘某 乙方:于某 2003年3月26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