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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朋友在洗浴中心洗澡,消费完后,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传讯。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嫖娼。要求按他们的说法录口供,否则就把事情搞大,朋友为了避免更大的麻烦,就录了口供,写下接受了一个小姐的性服务,没有性器官的接触,并交了罚金。处理完后,还被索贿。 在处理嫖娼案件时,正确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捉奸捉双。在没有卖淫人在场的情况下录的口供是否有效。口供中没有卖淫人的情况记录,实际上他们就没有发现卖淫人,这种情况的处理是否合理。他们还要把处理结果告诉单位,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行政
2004-07-16 22:5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警察对你朋友的处罚是有问题的,不论什么案子都应重证据。你朋友为了息事宁人在警察的威逼之下,违心写了自己接受小姐服务的口供,在没有服务小姐的证言相印证的情况下,公安即以此为由对你朋友进行处罚,明显武断。公安要求你朋友按其说法写口供,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你的朋友确实没有此事而公安要告诉单位,则可能涉嫌诽谤。对于公安的这种行为你可以向其上级领导或纪检部门反映,对其进行追查。

    山西 孙永成律师
    邮箱 syongcheng@126.com
    13803478926
  • 如果就此事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1、仅有违法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以佐证就进行行政处罚,显然是依据不足,你朋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这种处罚行为。
    2、公安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向你朋友单位通报此事,则构成侵权,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