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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由乙公司担保在银行贷款30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因未按期归还,后甲公司破产倒闭,于是银行将乙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乙公司承认担保事实存在,但以不知道甲公司贷款是借新还旧的过程,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后,银行败诉,随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该笔贷款一审时,银行将利息计算至2003年底,到2005年底,二审结束,发回重审。

经济相关
2005-12-11 20:14: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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