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67条的理解应当是: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首先考虑适用从轻处罚;少部分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减轻处罚。结合
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分子并未逃逸的情况下,只要认定构成自首,即可适用减轻处罚。而《刑法》第133条是为了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肇事过程中“特别恶劣”的行为特别规定的条款,其最低刑就是三年,这是交通肇事逃逸与一般交通肇事处罚的分水岭,也是其情节恶劣与否的重要标志。如果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适用“减轻”处罚,这样一来,司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劣行为的打击就变得跟一般交通肇事没有任何区别。这显然与《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初衷和本意是相悖的。故对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行为不宜适用“减轻”处罚,而应当适用“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上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