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案情:有一客户在2003年8月以房屋为抵押物在银行贷款了20万元(抵押贷款须经房产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2003年12月这位客户在没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把房产证拿出来在同一银行重新签了贷款合同金额30万(也经房产部门抵押签证),刚好在这2003年8月到12月期间,这位客户房屋因欠陈某30万债务而被法院查封了,而房产部门也疏忽了法院的查封给予抵押登记,这位客户拿到第二次30万的贷款后才还第一次的20万贷款,(而第二次贷款是在房屋已经被查封后进行的,此次抵押登记是否为无效登记)。 结果:这位客户无力偿还贷款,而抵押物的总值只有45万左右,就算拍卖了也不够偿还银行和陈某。 问:①这个银行内部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银行部门应不应该对笔贷款负责;②房产部门办理了此类法院查封的房屋抵押登记因负怎么样的法律负责;③这位客户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是否够成刑事犯罪。 注:这个银行内部人员是在知道这间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操作了第二笔贷款的(但他否认了这个事实)。 还望知情人士告知,小弟不胜感激!

经济相关
2004-07-16 21:07: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位咨询朋友(楼主),请您不要重复发贴。每一个独立的问题,只需发一个帖子,自然会有律师看到帖子,为你提出分析意见。
    你在本贴之前还连续发了2个相同的咨询贴,这不利于各位律师集中回答你的问题。请参见这里(你最先发的帖子):
    http://www.findlaw.cn/club/dispbbs.asp?BoardID=35&replyID=23259&id=6208&star=1&skin=0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15 15:25:18编辑过][/color][/align]
  • 熊律师和康律师你们好!第一次抵押时并没有查封,而第二次抵押时已被法院查封!但我个人认为第二次抵押之时,那从位客户并没有还清第一次贷款,这样的抵押合不合法!
    为了避免我重复发贴请在 :法律论坛 → 分类咨询讨论区 → 经济类法律咨询 → 房产|物业|装修纠纷:http://www.findlaw.cn/club/dispbbs.asp?boardid=35&id=6208&star=1#23351
    贴子里回复!谢谢~~!
  • 据你所述,我认为关键在于是办理抵押登记在先还是法院查封在先。担保法37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担保法解释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抵押在先,查封在后,那房屋拍卖后银行应优先受偿。
  • 1,第二次抵押登记无效
    2,银行内部人员以及客户能否构成犯罪还要对案情作进一步的了解,由其是他们当时的心理状态;
    3,房产部门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zhijianlawyer@163.com
    办案宗旨:追求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 律师就应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清楚的问题搞清楚是对当事人的尊重。楼上高律师答复的很清楚,兹不赘述。

    熊律师 1350121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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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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