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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立交桥车行道上,不是在人行道内;立交桥有供行人安全通过的人行道和地下人行通道;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法律条文。请问:该行人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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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7 19: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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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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