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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非沪籍本科毕业生,毕业后来上海在一著名大学的校办公司服务,当时签合同时签的五年,我的户口也落在上海。现在一年多过去,公司发展不好我想辞职。但当时是违约金每年是6000。可是合同没有写违约金赔偿情况但发的员工守则上写的是每年6000。

涉外纠纷
2005-12-05 20:41: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所以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招聘你的时候有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等情况,是可以约定违约金。否则,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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