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
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