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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7年5月23日委托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从上海托运两台机械到东莞,我司与该公司副经理梁某某商定价格后,梁某某安排其同事郭某某来电通知我司工作人员联系其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彭经理,当日彭经理从上海传真了一份其公司安排上门提货的司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期间我司工作人员一再交待彭经理要购买保险。 2007年5月25日上海方面确定已将货物提走并承诺,货物将于2007年5月28日到达东莞的送货地址。当日我司工作人员亦接到深圳市鸿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郭某某的来电说,因提货地点与其上海分公司地点有很长一段距离,需要我司介时支付提货费人民币250元。我司工作人员确认后回复她,我司同意支付。 2007年5月28日下午16点后,我司在未接到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任何收货电话后,致电其公司咨询为何货物未到,且未接到任何相关信息。其工作人员当时未做任何答复,过了十分钟左右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郭某某来电说我们公司的两件货已经到达了深圳总公司,2007年5月29日一定送到我司厂区。 2007年5月29日中午一点半钟我司工作人员接到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副经理梁某某的来电,说两点钟他亲自送货到我司厂区,时至当日两点半的时候送货车才是抵达我司厂区。 一台小机械先卸货,我司员工在搬下小机械时候发现机械外包装有损坏,拆下机械外包装后发现机械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工作人员对机械做了详细检察,发现设备外连接处的蒸汽漏斗被碰断并不异而飞(之后在货车上找到了已经被压成几十块碎片的蒸汽漏斗),机械正面的两块面板上的固定镙丝已经全部脱落丢失,面板不能关闭,机身被碰伤好几处。 再看看即将卸下的大机械,四条垫脚的大木条有两条从中间断开,原本应该固定在垫脚木条上的木框已经损坏并松松垮垮地盖在机械上面,完全没有了保护作用。当机械卸到地面上时,可以看到整个机械已经倾斜到右边了,整个一个被强重力撞击过的局面呈现在我们面前。拆下木框及包装后,机械已经完全变型,惨不忍睹。从损坏情况看来,可以初步判断为,在运输中转途中因装卸货物操作不当致使货物之间碰撞,或者在装卸过程中货物从似类叉车的装卸工具上摔落造成的损坏。这一点在后来与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交涉中得到了证实。 当时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梁某某也像被吓着了一样,给他们公司打电话询问此事,当他致电深圳总公司时从他的言语中我们知道了我们的货物是在深圳中转时发生的损坏,其深圳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劝梁某某走人不要管此事了,所幸梁某某还有点人性,并没有马上走了,而是积极的在跟进此事。 在对机械进行拍照取证后,我司负责人跟随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梁某某一同到其公司去交涉此事。下午17点35分其公司的另一经理徐某某到达我司进行货物损坏程度鉴定。因我司两台设备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余元,我司要求其公司先支付设备实际价格的50%作为押金,以督促其公司对本票货物损坏理偿的进度,徐某某回复要回公司商量后再做答复,在我司工作人员强烈要求下徐某某写了张表明此票货物损坏是由其公司造成的,并注明2007年5月30日给予答复处理结果的字据。 2007年5月30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徐某某与梁某某一同来到我司厂房,徐某某表示其公司方面进行商量后决定,只能支付1万人民币,并声称,因为我司未购买保险,所以他们公司只履行其公司例行托运单中所注明的:“未购买保险的货物挂失、货损、货差,全部按运费的3~5倍进行赔偿。”还说,我司货物的实际运费是1100元,就算按5倍来算也只有5500元,给我司一万元已经很人道了。我司负责人当即拒绝了他们这种带恐吓利诱的做法,一些朋友说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托运单上的运输协议属运输公司的单方面格式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典型的霸王条款。徐某某看到我司并未被他们所谓的有力证据所吓倒,就采取了他们的第二套方案:让我们公司及我司的供应商配合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重新购买保险,让保险公司对此票货物进行理赔,这一方案,我司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是我们没有义务配合他们去欺骗保险公司。此次交涉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2007年5月31日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对此事有了明显的拖延逃避迹象。在我司的多次催促下,当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徐某某再次来到我司进行此票货损的交涉。当我司职员问及,我司机械在运输途中的哪个环节发生货损?该物流公司的徐某某回复说:是在深圳中转时该公司的装卸货时操作不当致使机械倾倒造成的货损。当一再质问他为何货损发生之日不及时通知我司时?徐某某支支吾吾的,并说现在追究原因已没有实际意义了,重点在于事情的处理。徐某某一再表示他们公司坚持2007年5月30日的决定。我司本着以和为贵的宗旨,建议按如下方案解决,让生产厂家派工程人员前来鉴定机械的实际损坏情况,并出据维修费用清单,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按实际维修费用支付。对此提议徐某某表示其公司方面会接受,同时双方商定于次日即2005年6月1日上午进行损坏评估。 2007年6月1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司供应商的工程人员到达我司厂区对受损机械进行了初步检测,近十一点时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派梁某某前来监督。一个多小时的检测后损坏评估出来了,按实际必须更换零件的出厂价计算和维修费用总价为人民币28000余元,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该承担此笔费用。梁某某拿到检测评估表后表示回公司后马上对此事进行跟踪处理。 2007年6月2日,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司一个明确的答复,我司负责人致电徐某某时,徐某某称其外出不便听电话。再致电梁某某时,梁某某说跟老板再说说这事。之后再致电与徐某某交涉此事时,徐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在推拖处理时间,并一再在维修押金上委以拖词。最后还丢下了句:你们不是说想告我们吗?那就告好啦,看看到底是谁吃亏。这样的话之后就挂手机了。 事实证明这家公司一再的采取拖延、逃避责任的态度,我司为了维护自身应有权益,对每次交涉做了录像,及拍照,并决定起诉深圳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企业
2007-07-08 07:02: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需准备两笔费用,诉讼费和律师费。诉讼费按28000元的标的计是500元左右,律师费可以和律师具体面谈,行情一般是5000元至8000元。

    2、根据您的陈述和现有的材料,本案胜诉应该不会成问题。

    3、具体需要的证据资料这需要律师和贵司面谈后才能确定的,建议贵司委托律师代理。

    4、物流部门属那个政府部门主管并不重要,这与本案无关。

    5、本案在东莞起诉。物流分公司是被告。(详见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胜诉后首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1\我们应该交纳的费用是多少?
    2\胜诉的机率是多少?
    3\因为是口头委托,没有签订合同,只有运输公司的承运单.我们应该要整理哪些上诉资料?
    4\物流业属哪个政府部门主管?
    5\是在东莞还是在深圳起诉?
    6\如果胜诉了如何执行?



    谢谢关注的律师朋友!

    [[i] 本帖最后由 moxilin 于 2007-7-5 04:01 PM 编辑 [/i]]
  • 案件胜诉没有问题,诉讼费不超过500元,律师费用你们可以与律师协商。至于诉讼中的具体操作,就是律师的工作范围了
  • 案件应当会胜诉的,律师费用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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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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