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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8日我的爸爸没有和我商量,也没有取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拿走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了信用社进行保证担保贷款。信用社竟然在没有调查担保人的情况下,竟然让爸爸随便找个人来代替我在借款合同担保书上冒签我的名字,摁了手印,顺利的取得了贷款(20000元)。(在之前,爸爸已经和信用社贷过款了,仍没有偿还前期贷款,也没有做偿还计划),期限是一年,还款期限是2002年9月28日至2003年4月28日。 一年过去了,爸爸做生意亏了,也没有申请破产(事实已证明),无钱还贷款。信用社没有通知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12日开始私自扣划我的工资(我是教师),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票据为证)。就这样,从2003年7月12日起,逐月扣划我的工资存款,另做他用。当我得知情况后,于是找到信用社理论,信用社告知,我是合法的担保人,理应扣我的工资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我对这方面的疏忽和失误,导致信用社一直抵扣我的工资偿还利息等。和信用社商讨无效后,我于2004年5月11日向信用社口头说明,同时也向信用社下达了书面通知书(内容略),要求停止抵扣我的工资存款并且返还我的所有存款等等。并且口头授权于代理人向当地信用社上一级县联机构领导反映此情况。反馈回来的信息是:1,我如果和信用社打官司,可能会赢。2,如果信用社败诉后,就会以“欺诈罪”的欺诈贷款为由起诉我爸爸。

其它综合
2005-12-03 03:06: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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