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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公司出给我一份关于辞退员工的函,并要我签字。内容涉及两大方面:一个是公司给给予我的经济赔偿及应结算给我的钱,另一方面是公司对我的要求,具体如下:  经研究决定,公司拟于2005年11月30日前对合同制员工LYM同志予以辞退,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现就辞退乙方所形成的经济结算事项明确如下:1、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于200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3个月的工资作为辞退员工经济赔偿金,计人民币7350元;2、 社保费用的支付:由于2005年乙方派往杭州办事处,社保费用一直由乙方自行支付。甲方按乙方在上海2004年购买标准支付,标准为420元/月,支付时间为2005年1月到11月共计11个月,计人民币4620元。甲方支付乙方费用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关保险购买发票。3、 2005年的销售提成额的计算和支付:根据2005年1-10月浙江区域的总销售额的千分之5的单一提成比例计算乙方2005年度销售提成额提成额支付时间:在2006年1月31日前(在该日期到达时仍未收回货款的客户,其相关销售额不能计入销售提成额,需在货款全部回收后才能计入)。4、 乙方义务:(1) 将公司提供的所有办公用品于2005年11月30日前归还给公司;(2) 将相关客户资料、运作项目等信息及资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书面提交给公司;(3) 乙方有责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客户信息、技术数据及技术资料、财务状况、商品价格、正在开发的产品和项目等甲方一切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索和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对乙方进行法律起诉。

证券投资
2005-12-03 15:48: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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