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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范玉华律师:您好!我在网上查到“籍贯”填写的资料:有关中组部、国家档案局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照现行政区填写。在上述规定中,虽然没有对“长期”两字作进一步的诠释,但总的时间概念还是明确的。举例来说,建国初期,一位同志的父亲从世代居住的上海来北京工作,此后该同志的父亲一直在京居住,那么北京就是其父的长期居住地。这位同志在填写籍贯时,他的籍贯就是祖父的长期居住地上海,而不是北京。而这位同志的子女再填写籍贯时,子女的籍贯就是北京了。“而这位同志的子女再填写籍贯时,子女的籍贯就是北京了。”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表明:我的孩子的籍贯就可以填写:西安了呢???

民事相关
2005-12-03 22:02: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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