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周律师: 您好,我爱人从04年8月30日至今在该单位任教带班。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从未与我爱人和幼儿园里其他老师签订任何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更没有给任何人上保险。我爱人于10月中旬检查出已怀孕,由于她身体一直不太好,请了几次病假,于是园里以“孩子人身安全、影响幼儿知识衔接以及怕家长有意见”等理由主动提出让我爱人“从12月份开始是不是提前回家待产”?并且告知我们待产期间一分钱不给。但是据我从天津市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电话咨询中得知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应该享受的权益却未曾享受。咨询中得知,如果申请仲裁则需要证明在该园确实工作过,现在我们可以证明确实在该园工作的证据: 1、在我爱人上班初期填写过一份个人资料,现在在西青教育局。 2、上班期间每月都有考勤和教案,但是在幼儿园。没在我们个人手中。 3、还有不少照片和影像可证明。 4、人证有很多,还在职的老师和学生家长。注:该园所有老师和我爱人均无教师资格证。

其它综合
2005-12-02 20:41: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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