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6月10日在济南市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这是一家合伙人入股形式的小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的职务是现金出纳。由于工作努力,被两次加薪,但是第二次加薪(以营业收入的0.05%做为我的奖金)没有对现,加上身体有病(抑郁证),2003年8月我想辞职,公司为了留住我,2003年9月才给我办理了社保,我免强工作到2004年4月辞职了。辞职以后公司为我续缴了社保费1年到2005年3月终止了。我现在病有所好转了,我想把社保关系转到新的公司去或者自己续缴,但是原公司要我还1年的续保费用。我想应该还公司这部分费用,但是我该怎么主张自己的利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