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九月底委托A运输公司运二台设备(专利产品,全部由PVC塑料制作,未包装)去广西凭祥,几天后我方客户通知设备在南宁严重损坏一台损伤一台,我就通知当时经手的A运输公司的业务员吴某并要求将设备运回来,(并写有证明)但一直拖到10月中才拉回,发现一台设备已经完全解体,一台损坏,我公司又重做一台并把损伤的设备修好后运给客户。几天后我去到A货运公司商讨赔偿问题是才发现该业务员并没有经过该公司,是私自接的单(但开有该公司公章的货运单),并将2台设备转给B货运公司运输,A公司老总认为他们公司没有责任,叫我公司直接于B公司商讨赔偿问题并于第二天开除了该业务员,后来与该业务员去B公司商讨赔偿问题,B公司承认损坏了设备并同意赔偿,但是只赔偿几千元(该设备每台合同价2.5万元,我方要求赔偿1.5万元),由于双方不能达成赔偿的协议一直拖到现在,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