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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8月份硕士研究生毕业到一所医学院下设二级学院教学,刚来时协议上明白写出工作满4年发放安家费2万元,由于我们共来了15名研究生,有几个人购买了学校的集资房,他们的2万元钱直接转帐用于购房了(当时并未缴税),我是今年在市内购房(非学校的集资房),由于经济紧张,我向学校申请提前使用这2万元,学校同意了(今天上午,但还未支付),但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要提现金,学校要直接从这2万元中扣除3650元个税),还说我们这些人都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查阅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我想知道到底该不该征收我的个人所得税。

涉外纠纷
2005-12-01 18: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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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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