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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12月将房屋租赁给对方经营咖啡厅,因一楼有一块大院子,是扩路时政府为了美观划给我家使用,并不属产权内,已事先告知过对方,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租赁范围内特另声明:“不属产权内的院落可继续使用,但遇政府改造,对方应积极配合”,且当时也与对方说该不属产权内的院子有可能会更改,后在我方的违约责任中,有一条,\"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属违约\",但该条并未再声明院落部份,只说是房屋。 至今年4月,不属产权内的院落被划走三分之一,对方因此自6月份后一直未交付房租,已欠租近四个月,我方认为他未交房租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于拖欠租金三个多月后,发函通知对方,但对方以因院落缩小,称我方已先违约,他才不支付房租。

损害赔偿
2005-12-01 2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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