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的合同。
那么融资租赁
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租人系同一个人为由认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