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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9日,原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我作为**信用卡担保人对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末还一案。持卡人韩**于2001年2月28日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后此卡出现透支,至2004年7月12日止,透支本金4933.80元,利息2255.30元。被告韩**一直下落不明不能到庭应诉,而作为第二被告,我本人于04年11月29日到庭参加诉讼。庭上,原告同意被告林**(本人)只在透支本金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官听取了原告委托律师的陈述以及我本人的辩解,并作出判决:被告林斐韵对被告韩**透支本金4933.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追偿。

经济相关
2005-12-06 1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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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