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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学英语女教师,我于2004年7月18日与学校签了一年合同,并同时签了学校制定的受聘教师岗位责任书其中规定:英语...因无统考科目,A,年度考核量化排在最后一名...校长有权解除正聘,纳入试聘或落聘。 我与2004年11月怀孕,2005年8月生产。8月25日我向校长请产假,他说:我得续聘合同等产假后再说。我觉得此事有问题,于是我私下向一位知情领导打听,他说:因为我年度考核排最后一名,所以就不存在请不请产假了。排最后一名的事此前并没人正式通知我,我得知我的年度考核是合格的,分数是78.5分,其中20分的师德分得了18分,但35分的工作成绩分只得了17.8分,没有人告诉我这分怎样得来的。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教育局给学校下了一至二个落聘名额,这次是一个怀孕的英语女教师(指我),当时决定时有人反对。 我请人向校长打听这事,他说因为我体罚学生(当时学校扣了当月安全奖金作为处理)。(注:所谓“体罚”实际是在处理学生时撞到了学生鼻子致使学生流鼻血)

互联网纠纷
2005-11-30 08:24: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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