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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

损害赔偿
2022-03-30 22:25: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当使用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向该缺陷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时,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使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人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当然,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消费者违反使用规则或其他过错而导致,则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法律上所以将产品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产品的缺陷在其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生产者所处的地位使得只有他们才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产品缺陷存在,而消费才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对产品质量的合理信赖,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避免因缺陷造成损害。正是基于生产者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法律才将缺陷产品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果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受害人的损害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显然有失公平。至于销售者的责任,其对于消费者来说,同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其所承担的责任最终只能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 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
  • 你好,这个是法律规定的,产品制造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责任,制造者属于优势地位对产品更了解
  • 可以详细陈述案情,律师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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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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