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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元月份在顺德某楼盘通过银行按揭购一预售商品房,总价262881元,合同交楼日为8月28日,但是8月28日开发商不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峻工备案。我拒绝收楼,出了书面告知给开发商。开发商出了书面回复如下:关于XXX业主未能按时收楼告知书的回复XXXX业主 你的告知书我司已收悉,对于你在告知书中提到的有关事宜,我司作出作出以下的回复:XXXXX3-13栋工程已经通过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电梯正在调试中,9月底可以交付使用;工程峻工验收备案手续在10月中旬办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双方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我司愿意从2005年8月29日至工程峻工验收备案手续办妥日止,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折算成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 XXXXX房产有限公司 2005 年 9 月 5日(盖公章)

知识产权
2005-11-29 13:4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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