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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年4月,李化明与王紫藤、李靖等三人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规定;李化明与王紫藤各出5000元,李靖出资一万元,利润分配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4000元,购买酒吧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25%;25%;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李化明和李靖都不同意。请问王紫藤的要求是否适当。请为三人草似一份合同协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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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20:3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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