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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人曾在鄞县单位工作,1988年单位分配给我建筑面积60.58平方米一套新房子。我有2个女儿,老伴1983年亡故。1990年本人退休,一直到现在住在大女儿家,因考虑照顾小女儿市里工作方便,故同意在1988年他一家三口迁居我家(小女儿夫家有住房)。1994年,单位将此屋以“房改房”的工龄优惠转让于我,由于本人付款有困难,小女儿自愿出资1.6万元买下此房,此后房产权一直为我所有。1997年3月1日,小女儿以出资1.6万为由,写了“此房所有权归小女儿所有,为以防不测,特此立据,以便小女儿能顺利继承房产所有权。”小女儿先写下一份书面,我照抄给她。2003年3月,此房列入拆迁范围,本人希望反悔书面,1.6万还给小女儿,安置房子自己要住,而小女儿却提出要房为由,扣留本人房产证的方式,不去办理安置手续。而拆迁处说,没有房产证不给安置。2005年我请人写了诉状,向拆迁处行政诉讼,法院问拆迁处安置协议签订了吗,拆迁处说没有,愿意协商。附上:承诺书(法院起草书面承诺书,本人签名) 本人蔡明系宁波市江北区*号*幢房屋的产权人,因城市改造需要,上述房屋已于2003年3月被拆迁。但未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现本人前来拆迁宁波市城拆公司及拆迁实施单位办公室办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如上述本人私有房屋产权有争议或纠纷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蔡明2005年11月27日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行政纠纷
2005-11-28 0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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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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