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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5月进入公司,在这前我和公司协商好,我为公司外贸部经理,带领团队,工资约定为每月8000元,年度销售任务为8000万人民币。我们于5月15日签定合同,约定工资是每月8000元减半发放,待年终考核完成任务后补足。职务是外贸业务员,因为工资并没有变,我认为老板仍然是将我作为经理来对待,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合同签好后,他要我写了年度销售任务计划,并通过邮件发送给他。在后来的一个月内工作过程中,老板说让我们大家先各自做各自的业务,让我以后再来带领团队,在此时他也没有提出要减少我的工资。每个月给我发了4000元工资。现在半年过去了,他以我没有完成任务目标为理由,解除合同,并且不肯补发我的另一半工资,我将他应给我的补发工资及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汇总给他看后,他认为太多,竟然说要去告我诈骗。下了解聘通知书后,他要我在以前写的年度销售任务计划上签字,那个计划书以前并没有要我签字,所以我拒签。当时我们争吵很激烈,他问我这个计划是不是我写的,我怕对我以后不利,就否认是我写的了。他说是因为8000万的销售才给8000元工资,我说是来带领团队才有这个工资,并说在以前我可能会签,但现在不会,因为事情已经完全变了,他没有给我提供这个平台。当我们吵完后,他说他已经将我们的话录音了!

证券投资
2005-11-30 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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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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