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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要将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国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公司解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后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则于2015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裁决作出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成员发生了争议,有两名仲裁员认为甲公司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而首席仲裁员则认为甲公司的要求合理,可以允许其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2月1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甲公司于2015年2月2日领取了裁决书,乙公司于2月3日领取了裁决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合同纠纷
2022-12-01 2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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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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