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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甲方与乙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方购买乙方200吨柠檬,单价每吨920美元,CFR神户,总价184000美元,12年元月10日开出信用证,3月底前装运。合同订立后甲方按期开出信用证,乙方因供货商提高价格要求每吨增加5美元,双方以备忘录对此作出约定。备忘录签订后,乙方又在同年2月19日传真甲方,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甲方传真表示拒绝,直至装船期过,乙方仍未发货,甲方通知解除合同。甲方于同年5月22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问:根据CISG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涉外纠纷
2022-03-17 1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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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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