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下面的问题好吗?谢谢!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 我父亲是一名铁路上的临时工,没有和铁路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于2005年10月26日在工作时被钢轨砸伤脚,导致脚拇指骨头破碎,随即被铁路工作人员送到就近的南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清洗包扎,一直住院治疗,2005年11月18日发现脚拇趾开始局部变黑,第二天全部变黑,院建议截掉,随把脚拇指截掉,住院至今,那只伤脚还不能下床触地。其间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由铁路支。后续医疗费铁路总是拖拖拉拉,极不耐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