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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父亲开设了一家服装厂,在今年6月为一家上海的一家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服装的订单,这批服装是出口到美国。 合同是那家公司与美方客户签订的外贸合同,我方在该合同的附加部分,是为上海公司来料加工服装合同,由上海东方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原来约定在加工完成后出口到达美国后先付30%货款,然后一个月后再付余下70%。在合同中没有对服装的质量与索赔有明确的约定。 服装加工中该批服装有大量的手工珠花的加工,该公司委托我方寻找加工者,我为该公司寻找到加工者后,该公司同意由我方寻找到的加工者加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加工费由哪方支付。 出货后该公司说货款已到要我方开具54万的增值税发票给东方国际贸易公司,我方开具。 可是,对方只支付给我方8万元人民币,以后一直推托没有支付,直到我为对方加工的第二批服装加工完成时才告诉我方美方客户提出索赔,拒付余下的70%的款项,要我方答应索赔,并且在第二批服装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出货,才肯将30%的剩余部分支付。我方拒绝并且要对方支付全部货款才能运出第二批货物。 一直到10月份对方公司传真给我方美方客户自己写出的服装损情况,并且通知我方不再需要第二批货物。 现在两批服装的珠花加工者也来要求我支付昂贵的加工费。

民事相关
2005-11-25 08: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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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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