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停车场责任的纠纷越来越多,我的朋友凑巧也遇到了麻烦。他的车停在自己小区被人用刀片之类的硬物划伤了,修车费用是2000元,管理处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及附加险种——停车场责任险,经保险公司勘查,赔偿金额是1500元,扣除了500元的免赔,管理处以停车合同规定只是车位使用,而非车辆保管为由,拒绝支付免赔的500元,而且一再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即使是那1500元也只是道义上的帮助。当初停车时,管理处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确实写了只是车位使用,而非车辆保管,N但我认为这是霸王合同,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理赔已经说明了问题,否则“停车场责任险”为何同意赔偿。
此事发生地深圳
请律师朋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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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管理处之间形成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你的车被划破是由第三造成的,因此,只要作为保管人的管理处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与管理处的合同中“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管理处应对自己是否尽到的保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赔偿你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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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严格责任,只要物业合同没有排出此等责任的条款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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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