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在锦江国贸医疗用品部工作,职位是销售代表。因为怀孕身体不便,在2005年9月申请了产前假。(预产期是2006年1月4日)公司批准休假期间,工资打八折。前几天,进公司签署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变动我的职位,由原来的销售代表转到内勤。工资按照内勤的待遇发放。合同就签了4个月。(产假90天加上破腹产15天,加上晚婚30天)当时,我也签了。可是回头想想,好像不对。按照妇女保护权益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公司这种做法,不是在变相降低我的工资么?

涉外纠纷
2005-11-21 12:29: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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