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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10月25日中午到下午的时候发现停放在永乐门口的轻便小木兰被盗,速拨了110报警。于今日也就是2005年11月18号在南桥的金叶商厦门口被我看到,我又拨了110。我当时报案的时候也就是被盗的时候连我的驾驶证行驶证一并被盗发票放在那两证的一证当中。到了公安局现在车主的那人说她有发票还有原配的钥匙,我看了发票是我当初那张,钥匙也是原配的,小木兰的锁也没有撬过的痕迹。那女的说他爸是个修车的这车是她爸花了280元钱从别人处购买的而且是有发票的。至于那个钥匙我也不清楚为什么会在他们那里。不过牌照的发票我还在的。而且我当晚公安局的人没让我把车开回家。那公安局的人说还有一种可能是自己亲戚去卖的,我觉得他没有什么依据说这话是要负责的。

人格尊严
2005-11-19 20:4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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