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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申请执行人吴某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约定由杨在同年底还清下欠吴款9。3万及1。5%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提出异议,称其已经按期履行,同时向法官提交了由吴某9月30日亲笔书写的吴收杨款9.8万元现金收条一张(无年号),吴某承认该收条系自己书写,但吴某以该收条上无年号却予以否认,并空口辩称收条所载内容是调解前的其他往来,不属调解后还款。之后,杨某又找到99年调解后曾与吴、杨合伙去四川贩煤未成的邓某作了书面证词,邓某证实:其路费是由杨一人预付的,玖万八千元收条确为99年9月30日吴某所书写。 2002年8月5日,法官将收条原件提取,以作鉴定(留有证据收条给杨),但法官却在鉴定期间的2003年元月暗箱操作擅自将杨某被查封的市价为27万的房产以10万元低价变卖了,2003年4月杨某得知后,向法院讨要证据鉴定结论及证据原条时,现任执行法官称:收条不知何时丢失,我们现已没法给你,你要它何用,何必为难我们,如果你去起诉我们可为你出证明,再说我们只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收条也是原先的承办人收的。 在此期间,杨向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后,2003年8月20日,中院对县法院作出了执行决定,2004年3月9日中院对杨作出通知:“对其变卖不当之处已指令监利法院自行纠正。”但找过相关领导无数次却仍然未能解决。2005年1月,杨申请国家赔偿确认,2005年10 月,中院作出确认裁定:变卖房产违法。同时也撤消了原变卖房产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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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0 14:30: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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