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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满十年后,单位与本人又签订一年固定期合同,合同期后公司以到期为由与本人终止合同。根据法释〔2001〕14号文“第十六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公司企业
2005-11-18 16: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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