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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经销商与用车企业签订《商用车合作协议(经销商担保)》,为用车企业购车提供信用增信服务。为避免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则,拟做如下约定:“客户出现逾期还贷时,若当月月底客户仍未还款,则乙方应在当月月底前进行垫付。客户出现连续3个月(含)以上逾期的,则乙方应在商用车客户逾期后的10日内支付全部贷款余额及其他应付款,同时甲方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处理后续事宜。” 1. 约定“垫付”是否属于担保? 2. 事先的“债权转让”安排,是否属于担保? 3. 该约定是否符合金融监管要求? 4. 该约定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22-02-11 12: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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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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