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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单位:1(以下简称1)我是2003年4月21日到1的公司上班,2003年6月份和1签了一份商业保密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06年5月份,2003年10月份和1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时间为1年(没经过公证)直到我离开1都没有再续签2005年8月10日我写了辞职书,要求辞职,一直到8月18日才正式批准,还有一个月半月工资直到十月十日才拿到欠下的一个月工资。我在离开1后,就到和1做同样产品的公司上班1在2005年11月14日发现我在和他的竞争公司上班后,就找我,想让我离开现在的公司。合同里面有特别约定:1、 保守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时间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至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内)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元2、 禁止同业竞争约定:甲、乙双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乙方不能到甲方经营(生产)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甲方执法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50元 以上第一条商业机密或专有技术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且乙方签字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应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如乙方违约应承担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特别约定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直接损失。合同大体就是这个意思我的工作内容:我在应聘进1的公司时做设计工作,但后来我的实际工作的到车间里做一个操作工,直到2004年12月份才调到技术部门帮忙,直到2005年7月31日,2005年8月1日1进行人员调整,又把我调到车间做操作工,我就此致不做了。在1的工作期间,我没有得到1的任何商业保密费,在离开1以后,也没有得到1的相应的保密补偿。

损害赔偿
2005-11-18 08:43: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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