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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军婚,2003年5月结婚,2004年8月生一男婴,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2005年一月,因各种琐事致感情破裂,2005年2月,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因为对方一直在部队,到现在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有婚前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家电共同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家电是我结婚时,我出钱俩人一块到三联买的,发票写的是他的名字,发票现在他手中。有定期两年两万元存款,存入时间2004年8月15号,钱全是我的,名字是他的,存折在我手中,他在2005年2月16日私自挂失取走。这是我所知道的全部财产。)

知识产权
2005-11-16 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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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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