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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5年本科毕业生,05年7月进入一家水泥厂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800元工资,现试用期已满,我与单位签了合同,合同是市劳动局的统一合同,可是合同上只是一些条款并没有工资内容,工资是我们双方约定的,其他的职工也是如此,我们双方约定:我的工资中包含奖金,最低工资不少于800元(因水泥有淡季),可是在其他职工都有奖金的情况下,单位这个月仍给我开了800元工资,并且也没有给我发放粉尘保健和生活补贴,我们约定工资时单位并没有说我不享受这两项补贴;而且单位还安排我和其他同事周六周日各一人轮流加班,单位既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费.

人格尊严
2005-11-14 21:12: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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