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离婚在2003年1月,然后我就出国读出了,他是转业军人与2002年将户口转入我的名下,而我的户口一直都是与我父母的在一起,所以他的也转入到了我们家的大户口下。没有想到2003年11月他居然用我的房产证,擅自将我,姑娘及他三人的户口转到另一个派出所(即我的房产证所在地)-珞南街派出所。但是我们已是离婚的啊,因为据说他有熟人在此派出所,他居然还拿到了两个户口本,一个是表明离婚状态的,另一个则不是。还有一个是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在我出国之前,我们协议将抚养权在交给他,我每月付600费用。(其间,孩子也长期放在我母亲那里抚养并上幼儿园,但其费用她却只字未提,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过!)。过后他就将抚养权交给我母亲,并有亲自书写的一张说明。但在今年六月底以自己休病在家为由,强行将小孩接走,并只与他自己住了一两个月后,将小孩丢在了他的老家乡下呆了一个多月让其姐带着,自己并未管且不让小孩上幼儿园称其自己会带。直到我今年十月回来后,要求他将小孩接回,才又回武汉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